■公告
刘娜:
被继承人康超(男,1967年1月7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701071515)的法定继承人徐庆珍、康亚男于2022年6月6日向我处提出办理康超名下的养老金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康超于2021年11月2日死亡。康超生前共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的配偶是张玉芝,二人于1987年5月结婚,婚后二人共有子女一人,是女儿康亚男。后二人于1991年12月29日离婚。被继承人康超自1991年12月29日离婚至2008年8月4日一直未再婚。康超第二次婚姻的配偶是刘娜,二人于2008年8月5日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后二人于2011年10月25日离婚。被继承人康超自2011年10月25日离婚后一直未再婚直至死亡。被继承人康超的父亲已经先于康超死亡,被继承人康超的母亲是徐庆珍。康超名下遗有的财产有:养老金壹笔,金额:人民币柒万叁仟陆佰叁拾壹元玖角(小写:73631.9元)。因上述财产中2008年8月至2011年10月的养老金是康超与刘娜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将属于刘娜的份额给付刘娜【属于刘娜的份额共计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肆元伍角整(小写:2744.5元)】。因无法与刘娜取得联系,我处受理了上述法定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刘娜在5年内(起始日为2022年6月10日)携带身份证原件、与康超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手续向我处申请领取上述款项。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2年6月14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10时在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公开拍卖以下标的:标的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鑫业园综合楼1-2-302,用途:住宅,面积约:88.03平方米,起拍价:42.86万元。标的二: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鑫业园综合楼1-3-302,用途:住宅,面积约:126.69平方米,起拍价:61.44万元。标的三: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鑫业园综合楼1-4-202,用途:住宅,面积约:88.03平方米,起拍价:42.26万元。
说明:1、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物以现状拍卖。2、拍卖标的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3、拍卖标的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7月4日上午11时。4、拍卖标的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5、本次拍卖会标的所有相关情况请有意向的竞买人认真查验,拍卖会后委托方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请联系我公司索取所有标的的详情及参拍须知!
本次拍卖会我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电话:(0471)5164075、13488572202、18604888189
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4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10时至2022年6月22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平台(ht t p://a uct i on.j d. com)公开拍卖报废铁路货车篷布2056张(290元/张),整体拍卖,起拍价:596,240.00元,保证金12万元;
说明:1、以上标的均依存放现场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参拍前需查验标的实物、相关瑕疵及相关法律手续,委托方及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竞买人需持有效证件及参拍保证金办理报名参拍手续;3、现场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17时止(工作日9时至17时),网络报名参照平台要求,提前预约查看时间;4、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3日内交情全部成交款、拍卖佣金等相关税费后到委托方处办理标的的提取手续;5、报名联系电话:18647120017网址:www.nmj i a de.com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协议(合同)解除通知书鄂尔多斯市金凌玛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公司在2012年3月12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同年11月17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把东胜区铜川镇详查区卜亥窑子火区多征的1570亩土地交给乙方自主治理,由此乙方承担下列事项的办理责任及全部经济费用;”补充协议第一条第4款约定:“乙方在开工见煤后陆续给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原煤”。根据该《补充协议》的实质内涵,贵公司至今未能办理“开工见煤”相关审批事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正式通知贵公司:
一、从本《协议(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30日内贵公司应当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万元现金或者等值的原煤;
二、如贵公司在《协议(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能履行通知第一条给付义务,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自动解除、届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收回补充协议约定的1570亩土地;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因过度迟延履行《补充协议》义务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继续保留进行相应索赔的权利。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4日
■债权转让公告
郝杰、王丽霞、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内蒙古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智龙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截至2020年8月31日,你方尚欠本金1037679.63元,利息897693.24元,合计1935372.87元。内蒙古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你方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依法转让与王智龙。
内蒙古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告通知上述人员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
内蒙古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4日
■寻人启事
赵根党(身份证号:411024197709161697)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官房道北26号楼19号,你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望你见报后与爱人师伟及岳父陈庆立联系。
电话:18698450971
2022年6月14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3版与14版中刊登的“李凯与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争议(新劳仲案字〔2022〕326号)一案”公告中,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将“李凯”更正为“李凯华”。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6月14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原告未青春诉被告柴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遗失声明
张馨予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201111984811,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特此声明。
国家豪《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5年11月19日9时50分,生于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医院,母亲:何永珍,父亲:国建辉,出生证编号:P150125164,声明作废。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单证遗失,保单号:6213610001701000060,单证号:0000251254,声明作废。
奈曼旗李士军将房屋产权证丢失,土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阳光小区(一期)保障性住房41-03-012号。证号:148021403169号,面积:53.01平方米。特此声明。
2022年6月14日
■公告
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王秀芳诉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呼玉劳人仲裁字[2022]139号)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王秀芳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秀芳停工留薪期工资267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84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8752元。以上共计15239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10号。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丹丹、徐洪刚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269号———(2022)2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
■声明
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61869车辆行车本、营运证注销,识别号:LGAX4C446B2023658,发动机号:87714231,营运证号:150123007567,特此声明。
2022年6月14日
■通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2单元1702室业主赵明(身份证号码:1503021994****2016)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2单元1802室业主曹宇(身份证号码:1501051982****903X)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2单元1901室业主张娟(身份证号码:1501021987****4124)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4日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2单元2002室业主勾吉昌(身份证号码:1202251982****142X)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2单元2201室业主武俊斌(身份证号码:1501041988****4119)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401室业主李忠有(身份证号码:1501041971****0111)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