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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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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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三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海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三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1770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三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通辽市三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白海林负担2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汪元清、王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汪元清、王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李东、孟红: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红、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399998.78元,给付2021年9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7786768.97元,共计13186767.75元。2021年9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9446‰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李东、孟红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639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东、孟红提供的登记在李东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宏泰综合楼1-2层11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第10802100959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71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47元,被告李东、孟红负担101824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李绍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慧诉被告李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绍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学慧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绍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高辉:

本院受理原告党永胜诉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6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德诉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张岭: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9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蔺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00000元;二、被告蔺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损失,以1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李文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蔺美英、张岭、樊成义、岳二霞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郭瑞瑞、张福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四四、张福平、郭瑞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707号],现依法向郭瑞瑞、张福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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