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5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董洁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孟祥英(孟祥梅):

本院受理原告贾英与被告孟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丁军、杨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高云秀: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龙诉被告高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肖安安:

本院受理原告李额尔敦达来、包宝顺、何鑫与被告肖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安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额尔敦达来、包宝顺、何鑫尾欠劳务费53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肖安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桂香、武飞诉被告武桂琴、王文溱,第三人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文溱、武桂琴共同向原告武桂香偿还借款本金2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王文溱、武桂琴共同向原告武飞偿还借款本金3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文溱、武桂琴承担。)、追加第三人申请书、鉴定报告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肖二旦: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荣与被申请人肖二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冻结被申请人肖二旦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银河支行的退休工资账户(账号:6228483078171611570),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刘英俊:

本院受理原告吕雄诉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即自贵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周雄英:

申请人左哲宾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周雄英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196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查封被申请人周雄英名下位于东胜区惠民路5号东奎住宅小区B2号楼2单元1004房产【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7594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武婉荣(公民身份号码:150602198402241224)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金霍洛街南、吉劳庆路西、B11街北、景观河东2号楼1单元601房产(合同编号:2015-0001934)。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武荣旺、邬琴:

关于申请执行人席生平与被执行人武荣旺、邬琴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20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203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203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荣旺、邬琴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内0602执恢20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邬琴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 (保单编号:P310700000282961),冻结被执行人邬琴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880078238650),冻结被执行人邬琴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004587166393008);(2021)内0602执恢2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邬琴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700000282961)的现金价值33757.73元,划拨被执行人邬琴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880078238650)的现金价值14770元,划拨被执行人邬琴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004587166393008)的现金价值2140.6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刘国强、刘成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刘国强、刘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请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刘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春诉被告刘建荣、高兴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内0602执恢2020号之二、之五执行裁定书,解除并中止对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渡假区美丽新海岸一号楼1单元6层7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11421号)的执行,房屋价值89万元,2、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王立春与被告高兴顺于2016年签订的以租代购协议有效。}、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卢新平:

本院受理原告吉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钢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图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钢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田茂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额尔登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额尔登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赵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吴引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高峰、赵金凤: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721号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刘建强:

本院对刘凯诉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张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利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4日

连海燕、侯建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和侯梅、吴瑞林、张丽、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