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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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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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傲其尔与被告苏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傲其尔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常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潘金泉、曹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代立民与被告潘金泉、曹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金泉、曹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立民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3393元,本息合计18393元;二、被告潘金泉、曹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代立民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代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金泉、曹桂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刘英:

本院受理原告姜国元与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国元借款本金62700元,支付利息97498.50元【82764元(62700元×2%×66个月,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722.30元(62700元×1.28%×0.9个月,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14012.20元(62700元×14.8%×1.51年,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3日)】,本息合计160198.50元;二、驳回原告姜国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苗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亮与你、包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994元,合计20994元;2、2022年4月19日以后的本金10000元以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关尼玛: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海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250元,本息合计16250元;二、被告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海自起诉之日起(2022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尼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任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峰诉被告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商砼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商砼(混凝土)建材款400000元,并要求被告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52000元(400000元×0.005元×76人月,从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480元(400000元×0.0032元×16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172480元,本息合计572480元;3、要求被告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8时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海满喜、李庆萍: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045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满喜、李庆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8160元[46000元(50000元×0.02元×46个月,2016年9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12160元(50000元×0.0128元×19个月,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3.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22年2月2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包色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417号原告于淑珍与被告包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秦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418号原告包哈斯与被告秦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2774元,合计48774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22年5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32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赵那申乌力他:

本院受理原告赖高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刘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28%元计算,给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所产生的逾期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包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与被告包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欠款8754.2元{11400元-[6100元-(11400元×月利率1.5%×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12月25日=3454.2元)]},利息10631.98元(8754.2元×月利率1.5%×2013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4日),本息合计19386.18元;二、被告包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铁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张德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与被告张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德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欠款9476元{11000元-[5000元-(11000元×月利率1.5%×2012年4月12日至2014年1月4日= 3476元)]},利息10183.91元(9476元×月利率1.5%×2014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本息合计19659.91元;二、被告张德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负担24元,被告张德民负担306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黄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与被告黄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宏欠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李宏负担99元、由被告黄胜利负担134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国与被告郝贺喜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万国欠款1200元,利息1080.04元(1200元×73个月×年利率14.8%),本息合计2280.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纪宝柱(别名祀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尚春燕与被告纪宝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尚春燕与被告纪宝柱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纪悦馨由原告尚春燕抚养,被告纪宝柱每月给付纪悦馨700元,此款自2022年7月1日开始给付至纪悦馨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纪宝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代子强(别名代强):

本院受理原告魏洪光与被告代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代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魏洪光借款13000元;二、驳回原告魏洪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16元,原告魏洪光负担282元,被告代子强负担234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35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额尔登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润善与被上诉人黄振宇、苏弘,原审被告张利华、张东、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16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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