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4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王存标:
本院受理原告许振华诉被告殷默涵与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赵叶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合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立冬、王学婧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杨秀梅:
原告张喜平与被告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29日,利息暂计538元;2021年11月29日之后,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雷权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蒙诉被告雷权旺、杨士伟、雷亚春、杨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安运来、张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安运来、张敏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运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12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1620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安运来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安运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65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陶恒:
关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内证执字第9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0月21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陶恒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608钢管宿舍2号楼3层1单元东户 (呼房房售字第2012122268号,建筑面积112.85平方米)。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在15日限期内仍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陶恒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608钢管宿舍2号楼3层1单元东户 (呼房房售字第2012122268号,建筑面积112.85平方米)以评估价975017.33元降价15%即828764.73元拍卖,竞价幅度5000元,保证金为82876.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张润平、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寇俊科与被告闫志军、张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闫志军限期归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1054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9.5个月,按年利率24%,计息:171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1.17年,按年利率15.4%,计息:54054元),以后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代理费26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张润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润平、闫志军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梁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玲诉梁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周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春诉周巧林离婚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6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包金山、胡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杰诉被告尼玛、包金山、胡桂兰、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尼玛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法院依法撤销(2021)内0502民初12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保林与被上诉人桑义峰、桑昊、王兰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李立彬:
本院受理原告冯丽庚与被告李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李桂霞、李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与被告李桂霞、李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韩巴图白乙、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韩巴图白乙、包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郭瑞瑞、张福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四四、张福平、郭瑞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707号],现依法向郭瑞瑞、张福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刘金龙、韩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董健与被告刘金龙、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程国军、孙敏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502民初32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39116.57元,违约金19500元,合计58616.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曾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和曾凡新、潘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8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