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宋典华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利慧、被告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布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典华支付工程款154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54400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布和工程款974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宋典华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宋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388元,由被告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公路工程专修学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公路工程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新城区北垣街诚华小区1号综合楼3-5层房屋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金9万元;二、被告内蒙古公路工程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3172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九州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特木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九洲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维多利商业集团百货业态经营合同》于2021年7月12日解除,被告九洲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案涉租赁场地国际广场三期店4、5层装修拆除并恢复原状;二、被告内蒙古九洲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4日租金150039元,并按该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三、被告内蒙古九洲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4日起,以1500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该笔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董红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董红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红港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99484.43元,罚息1326.87元,复利0.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董红港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董红港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15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王成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丽与被告王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1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冯爱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冯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2148.0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484.35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58.93元,以代偿款32148.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20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止;以上共计:37091.35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2)内0102民初4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任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任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377.4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3072.92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566.27元,以代偿款25377.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上共计:32016.67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贾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贾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7436.1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950.02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999.48元,以代偿款1743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上共计:22385.59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刘海静: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光与被告韩怀兵、刘海静、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铁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李妍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妍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8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张根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张根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根深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6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