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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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云凯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洪波诉被告云凯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凯懋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杨岩森: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134号原告郭兰英诉被告杨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李品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丽诉被告李品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巴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康利军诉被告布仁巴图、内蒙古巴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9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邬博文诉被告马斯琴、第三人金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金强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5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超群诉被告李玉有、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郭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杜玉宝与被告郭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宇、陈小伟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华域巨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亿璟名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白瑞娥、周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杨春苗、向小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东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赛罕区晟将盛宴酒店、王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新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侯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陈加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王开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李银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徐相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伟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白莹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郭俊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任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号:(2021)内0105执3709号]一案中,于海峰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海峰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任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峰与你劳动争议仲裁[案号:(2021)内0105执3709号]一案中,于海峰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郭俊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海峰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赵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喜平、孟剑星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恢807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赵新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大学西路238号(现为赛罕区大学西街10号)的内蒙古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楼建筑面积72.74平方米商业用途的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李建宾: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珍诉被告李建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2021)内0105民初9375号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张凤珍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内固术后,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0%,评定为十级伤残。2、张凤珍需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3、张凤珍二次手术费(左胫腓骨内固定物取出)需人民币1万-1.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进行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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