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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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艳红:

本院执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你保险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1执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代偿款52302.45元及其利息;二、缴纳执行费685.00元;如逾期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发现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陕西恒生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欠款执行一案,因无法查找到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1执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税款损失等费用534930.50元及其利息;二、缴纳执行费7749.00元。如逾期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发现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陈有琼:

本院受理原告李雅坤与被告陈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吴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宝华偿还购车欠款20100元;2、要求被告吴宝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尹帅帅、要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被告尹帅帅、要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尹帅帅、要娟娟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0元,截止2021年10月23日尚欠利息3334.08元,本息合计48334.08元(利息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3日为3334.08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刘文枝、郝俊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赵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铁军诉被告赵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人赵红军立即归还原告李铁军所借的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并支付原告李铁军截止2021年12月15日借款利息20000元整(贰万元),本息合计70000元整(柒万元)。2、要求被告人赵红军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刘晓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善岱信用社诉被告刘晓童、周雯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晓童、周雯婷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善岱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8200.87元,本息合计88200.87元(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为8200.8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陈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铁诉被告陈永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工人工资167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035.3元(从2018年12月30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6785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剩余利息直至被告付清本金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渠越红、王会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白永强、赵爱凤: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被告白永强、赵爱凤借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白永强、赵爱凤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1年10月23日尚欠利息7157.42元,本息合计57157.42元(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3日为7157.4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李果铁:

本院受理原告郜建业诉被告李果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龚宏伟、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跃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郭团元、李二女、四子王旗元华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邢智峰、呼和浩特青古云河饲料有限公司、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松布尔巴图、照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生诉被告樊永世、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樊永世、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生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樊永世、王秀兰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樊瑞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你和李图雅、韩成海(2022)内0782民初1425号、1426号和14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崔德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你和黄磊、谢风军、邢跃忠(2022)内0782民初1433号和14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永强德顺源饭店、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乐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内01民终3175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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