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根成、托娅:
本院在执行李春梅与侯根成、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利芳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李春梅变更为李利芳,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李春梅与侯根成、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6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利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侯根成、托娅:
本院在执行李春梅与侯根成、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利芳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李春梅变更为李利芳,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李春梅与侯根成、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6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利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王烨:
本院在执行席生平与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治玮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席生平变更为冯治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席生平与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法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冯治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关巴木拉、包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代立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代立民与被告张八斤、关巴木拉、包青龙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关巴木拉、包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立民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848元 (本金20000元×0.3%×64个月零4天=3848元-已偿还的利息款2000元=1848元,2015年4月16日-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21848元,并支付原告代立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代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赵春梅、李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代立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代立民与被告李洪亮、赵春梅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李洪亮、赵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立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024元(本金30000元×0.3%×66个月零28天=6024元-已偿还的利息款2000元=4024元,2015年1月21日-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64024元。并支付原告代立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代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段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胜诉被告段立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第三人段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鸿工程款202.6553万元,并给付从2015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段立峰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局在欠付71.6553万范围内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陈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34元,由原告陈鸿负担6201元,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0元,第三人段立峰负担23012元;公告费790元,由第三人段立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胡思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胡思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胡思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43930.03元,支付2019年4月2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利息4265.84元,本息合计48195.87元;2.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韩沃挖机配件店诉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一、被告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东胜区韩沃挖机配件店货款12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刘学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栋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6307.55元及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397.61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307.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郭云、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银与被告郭云、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云、刘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家银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核减已付利息2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3.42元,由被告郭云、刘慧负担5960.92元、由原告张家银负担462.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杨富荣:
本院受理原告霍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3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昌盛置业有限公司、白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与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展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4995360.09元、给付原告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95482.81元(以本4995360.0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3.85%计算)、给付原告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581673.19元(以本金4995360.09元为基数,日利率按千分之三计算,被告已偿还部分违约金,至2021年11月16日欠付违约金581673.19),前述本金、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772516.0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昌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4995360.0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3.85%计算;违约金以本金4995360.09元为基数,日利率按千分之三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昌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展辉、白子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刘佳伦: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勇剑与被申请人刘佳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13号及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佳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 (单号:370091EL64000B0),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刘佳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 (单号:370081500337935),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刘佳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 (单号:370091EL6400077),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乔家渠社:
本院受理原告石小龙与被告王生荣、王俊伟、贾艳,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乔家渠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生荣、王俊伟、贾艳就(2021)内06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院海琴诉被告化俊飞、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因原审被告化俊飞不服(2021)内06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我院(2021)内06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