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春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李雅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雅君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江西省邦洲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帅祥商贸有限公司、张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1)内7101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7051.85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576.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杰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胡宽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宽芳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杨威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威鑫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郭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莉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陈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5632.8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80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爱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刘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永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彭文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彭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7402.77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彭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998.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文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郝润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郝润贵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杨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海波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何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何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887.64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何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21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管丽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管丽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1896.27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管丽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6378.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管丽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李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386.84元,并支付由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005.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李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彩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969.51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彩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90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彩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安燕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安燕青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姚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