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雨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丰雨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4215.8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丰雨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344.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丰雨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铁南与被告王强、段润斌、王三梅、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邱铁南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025%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止,从2020年8月28日起,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0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段润斌、王三梅对被告王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邱铁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段新叶、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勇娥诉段新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韩建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被告韩建梅、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95号,现依法向被告韩建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王双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益禾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王双君、韩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韩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韩哈日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梁毅雁:
本院受理梁毅雁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高凯峰:
本院受理吴静慧申请执行高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0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李俊:
上诉人范连虎就(2021)内0929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张庭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庭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为被告代偿的购车按揭贷款53024.33元,并承担从原告为被告代偿之日起,按垫付款53024.33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至垫付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02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其其格: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其其格责令退赔一案,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其其格名下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清水湾住宅小区20号楼1层108号车库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98075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73768元、中国工商银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72488元,现按以上3家询价报告计算平均价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2021)内0105执515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拍卖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清水湾住宅小区20号楼1层108号车库)、(2021)内0105执515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裁定内容:拍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御龙湾7号楼8层2单元802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赵建光:
本院受理梁云鹏申请执行赵建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白银江:
本院受理原告乐四华诉被告白银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史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奥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史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奥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6520.76元、暖气费6868.2元,及违约金7652元,合计人民币91041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奥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4元,由被告史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张喜军、闫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程葆矩诉被告张喜军、闫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3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喜军、闫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葆矩偿还借款本金1703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76506.51元、违约金3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葆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1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喜军、闫凤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敖登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席建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景波诉被告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636号,现依法向被告王凤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