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惠心)6月9日上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召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闻发布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参与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启动仪式。
据了解,2021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卫健委、银保监局和农牧厅等7部门联合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1〕12号),并确定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申请受理、垫付审核、资金支付和追偿等工作,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纳入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彰显人性关怀,并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进一步延长救助时间,让受伤群众能得到充分救治。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公安交管部门发现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三类案件,将及时告知事故伤者及其家属可以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垫付通知书》,通知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服务网点或路救专员。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开展垫付工作。
据悉,目前我区已在全区12个盟市建立了工作机构,专人专职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设立了24小时自治区道路救助基金热线96555和0471-3601199,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救助基金,并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同医院建立了受伤群众抢救绿色通道和基金申请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确保及时受理受伤群众垫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