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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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8232.33元,利息0.4元,本息合计48232.73元;二、被告李海全自2022年1月25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李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代理费2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左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左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亚珍所欠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刘光义、金订:

本院受理原告杨风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杨风贤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鲁秋宏、林锦英、鲁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144000元,本息合计244000元,及本金110000元,利息158400元,本息合计268400元,两次本息合计512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王小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长飞诉被告伊占斌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7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立案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林欣农资销售中心诉被告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4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侯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峰诉侯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毛毛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和十年利息5000元,共计205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侯毛毛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李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4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482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刘春娥:

本院受理原告贺金凤诉被告刘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春娥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贺金凤借款40万元、利息98.0372万元。二、驳回原告贺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54.14元,由原告贺金凤负担181元,被告刘春娥负担17173.14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朱丽、朱亚杰、朱军利、朱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朱福胜诉朱丽、朱亚杰、朱军利、朱小利赡养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0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朱丽、朱小利、朱军利、朱亚杰履行赡养义务,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纳林套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智鹏诉被上诉人许刚、被上诉人李青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26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李瑞俊、岳利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国将、郝保生诉被上诉人岳利清、李瑞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李瑞俊、岳利清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瑞俊、岳利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王吉晨、朱敏: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吉晨、朱敏、吕晓婷、韩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1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董文栓、常粉团、尹丽丽、陈钰、李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董文栓、常粉团、尹丽丽、陈钰、李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王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利元、葛园园、隋东琴、祁春丽、马文强、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亢呼生、张春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亢呼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张春花、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亢呼生、张春花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亢呼生、张春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内蒙吉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吉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内蒙古阿拉腾澳勒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董文栓、常粉团、尹丽丽、陈钰、李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王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利元、葛园园、隋东琴、祁春丽、马文强、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霍东霆: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志慧诉你民间借贷纠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史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刘世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兴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世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738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27日的违约金25639元,合计为43019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189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缴清全部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3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马顺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雷诉被告马顺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58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王双喜、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恢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民事裁定书(划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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