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丽通讯员贾丹)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巧兰带队办理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提出异地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思路,使该案得以成功调解。
被告李某某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方便自己拉草,将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林场76株桦树损毁。经鉴定,被毁林木修复费用需要19831.62元,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林木修复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详细审查了证据材料,期间多次与被告李某某进行沟通。经过释法说理,李某某深刻认识到了其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表示愿意依法足额承担毁坏林木修复费用。由于被毁林地原址修复难度大、费用高,且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无法得以有效弥补,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后,为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呼伦贝尔市中院提出在涉案地同一生态环境区域内的其他地点进行异地修复的思路。
在法庭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缴纳毁坏林木修复费用19831.62元,并由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在维纳河林场人工造林26.2亩,用苗2889株。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改善生产力。该案是呼伦贝尔市首例由法院院长带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既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环境资源保护“领头雁”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