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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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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英、刘奋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奋义与被告王俊英、刘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奋义借款60000元;二、被告刘奋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奋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俊英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俊英、刘奋清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杨占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马玉娥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2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牛麟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靖诉牛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偿还原告买车款2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张秉智、刘玉桃:

本院受理原告田飞小诉被告张秉智、刘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秉智、刘玉桃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10000元,利息1817067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03个月零9天,按年利率24%计算: 800000×0.02×103+800000×0.02/30×9= 1652800;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16个月,按年利15.4%计算:800000×0.154/12×16=164267)本利合计282706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本金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勇诉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826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682621元为整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孟海军、袁圆: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海军、袁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28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海军、袁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1615.1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19元,由被告孟海军、袁圆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刘聪明:

本院在执行丛滋全、王兰英与被执行人刘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恢1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聪明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承办的(2020)内0602执2907号案件中的债权549449.94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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