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光:
本院受理李召才申请执行张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帅志强:
本院受理杜喜旺申请执行帅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梁车力格尔:
本院受理白山丹申请执行梁车力格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张胜利:
本院受理冀仙梅申请执行张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武会明:
本院受理嘎日迪申请执行武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阿日昆申请执行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赵馨玫:
本院受理李猛与赵馨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任义:
本院立案执行渠辰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7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内蒙古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廷诉被告内蒙古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枫遗产管理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6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段茂盛: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216号原告王海英诉被告段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内蒙古百誉矿业有限公司、张荷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高成有、郭进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内0923执恢11号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衡(乌市)评字[2022]第96号评估报告书以及本院(2022)内0923执恢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将视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王秀兰、樊永世:
本院受理原告杨锡千诉被告王秀兰、樊永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李瑶、刘润生、李建军、杜金兰、王志峰、郝改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与李瑶、刘润生、李建军、杜金兰、王志峰、郝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李瑶、刘润生、李建军、杜金兰、王志峰、郝改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与李瑶、刘润生、李建军、杜金兰、王志峰、郝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王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飞、王晓敏借款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韩志新、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兰志钢诉韩志新、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支明诉你抚养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85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婚生小孩王雄杰由被告李霞抚养变更为由原告王支明抚养。二、由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梁海青(梁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海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巴彦淖尔市福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福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戚增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增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1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41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秦杰: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163号原告杨志强诉被告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郝伟: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因与再审被上诉人李秀峰、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孙翼远: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静诉被告孙翼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2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与被告陈有科、王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有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