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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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林松林、林青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松林、林青松、赵存平、郭江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存平、郭江萍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存平、郭江萍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存平、郭江萍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72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刘海龙、朝鲁萌:

本院受理原告孙珲珺、秦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李玉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110号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内蒙古泰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泰宇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李志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公司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云中路水语青城育龙湾小区1号楼1单元1602号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价值435868.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协助被告一为原告办理房屋交付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高寰宇:

本院受理原告吕治欣诉被告高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71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赖国栋、钱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盼盼诉被告赖国栋、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9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王海龙、刘燕: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海龙、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王海龙、刘燕送达(2022)内0826执3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302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302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刘燕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阳光嘉园A1-2号楼03号门店一套(不动产登记证号:105021100643)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刘燕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阳光嘉园A1-2号楼03号门店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刘燕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张相青、徐伟:

本院在受理贺霞诉张相青(又名张向清、张相清)、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贺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张相青(又名张向清、张相清)、徐伟送达(2021)内0826执恢45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内0826执恢457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457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张相青(又名张向清、张相清)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环街雅馨苑4号楼3单元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蒙(2018)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1168号)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张相青(又名张向清、张相清)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西环街雅馨苑4号楼3单元1201号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张相青(又名张向清、张相清)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王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玉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7日

贾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贾利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院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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