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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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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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尉志贵诉被告黄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陶格斯: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陶格斯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2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白银成:

本院受理原告代常福与被告白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银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常福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白银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常福利息2457元(24000元×0.0128元×8个月,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并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冯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香莲与被告冯文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包香莲与被告冯文明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王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716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与被告王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4577元及逾期利息4988.93元,本金逾期利息合计9565.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刘树刚:

本院受理原告包红、陈连宝、陈春、包占柱诉被告刘树刚、闫志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3788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暂计算为41751.11元,其余利息要求被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合计为620551.11元,减去已支付利息234000元,剩余本息合计386551.11元;二、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刘树刚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沈晓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诉被告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闫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闫文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郭连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郭连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7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徐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7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赵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赵春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智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智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王春良:

本院受理的格日乐与王春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格日乐申请对其双眼皮整容修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进行鉴定,包括修复手术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5摇号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鉴定(查体),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候根曙:

本院受理原告郭强诉被告候根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乌成杰、乌建杰、乌敏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和诉被告乌琼、乌成杰、乌建杰、乌文杰、乌敏杰、内蒙古日报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成杰、乌建杰、乌敏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星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6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内蒙古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1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日

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小闽诉被告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8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施小闽返还装修款13700元;二、被告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施小闽支付违约金21000元;三、驳回原告施小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原告施小闽负担187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贾志国、贾雄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志国、贾雄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志国、贾雄飞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超诉被告李强、第三人梁继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超诉被告李强、第三人梁继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梁继成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9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饶力:

本院受理云中年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3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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