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赛罕区小百花食品超市桃源店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5600173149,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办事处瑞光居委会社会服务站将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遗失,开户银行:中行呼和浩特市东影南街支行,核准号:J 1910005269302,账号:149201120170,声明作废。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底纹纸发放渠道无法收回,号码为:121851062301-121851062350,122080001522-122080001540,122080001541,122080001546,1220 80001571-122080001575,122080001607-122080001625,声明作废。
李福峰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15826,声明作废。
贾美兰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15823,声明作废。
白浩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12021,声明作废。
杨晓燕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15855,声明作废。
2022年6月1日
■声 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下车辆营运证注销,特此声明。
车牌号:蒙ARA102(蓝色),营运证号:150101073372
车牌号:蒙A63190(黄色),营运证号:150101070539
车牌号:蒙A63770(黄色),营运证号:150106000553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国保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 A0R 00YR 9L,经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经营,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内蒙古国保科贸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12月16日与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王贵飞、王二仙、张永蛇等741笔债权资产转让给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王贵飞、王二仙、张永蛇等债权(债权明细附后)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郭军。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军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债务人王贵飞、王二仙、张永蛇等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郭军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明细:
借款人分别为:王贵飞,本金2095921.01元;王二仙,本金336000.19元。姚军,本金335999.84元;张永蛇,本金352833.49元;杨永生,本金540000.0元;乔永利,本金536008.46元;刘文文,本金106863.75元;丁玉霞,本金49833.64元;党宝春,本金54000.0元;张永强,本金45750.00元;赵小宁本金46875.45元;白生富,本金101837.63元;刘国满本金25083.57元;张玉花本金11001.90元;李晓霞本金136490.73元;丁海龙本金36000.0元;贾福军本金123728.60元;曹密坤本金262308.19元;康喆本金101449.95元;李峰本金258474.56元;王新城本金54425.00元;田志勇本金63796.40元。以上借款人均有利息、罚息、复利。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军
2022年6月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0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7月6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债权催收公告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孙东(身份证号:152722198510210612)于2020年2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已将其对第三方拥有的债权(债权明细附后)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有偿转让孙东。2022年2月16日,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孙东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其对鄂尔多斯市海琛商贸有限公司等拥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孙东,即借款人为鄂尔多斯市海琛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人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原始出借人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编号:营业部农信流借字2011第316号),债务主体所有的债权项下所有债权本金30000000元及应当支付的全部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现通知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抓紧时间按照约定筹措资金,在本公告发布5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附:债权明细(基准日:2019年1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
孙东
2022年6月1日
■公 告
为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避免事故发生。我公司对车辆蒙A63549营运证号150101070971(营运证丢失)、蒙A65496营运证号为:150101071641(营运证丢失)、蒙A539PB营运证号:150101063204(营运证丢失)以上3辆车辆申请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内蒙古朋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李平 (身份证号511025198907103978)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我公司将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无法联系本人及同住成年亲属,且《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法送达。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限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公司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视本人自动离职处理。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声 明
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车辆已到报废期,现已不能运营、将道路运输证丢失并注销。
车牌号:蒙A60527、车牌号:蒙A7J 026、
车牌号:蒙AVH622、车牌号:蒙AVL548、车牌号:蒙A1K379、车牌号:蒙A65140、车牌号:蒙AQ 359挂、车牌号:蒙AQ 324挂、车牌号:蒙AQ 375挂、车牌号:蒙A66340、车牌号:蒙AQ 895挂,
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公 告
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翔:(原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刚)
本院受理冯仕安与你(单位)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包九劳人仲案〔2022〕060号)。我院于2022年4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6月1日
■补正公告
本院刊登于2021年11月10日10版上诉人吴利军、张占宽因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995号民事判决书”应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9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内01民终2995号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002室业主 赵婷(身份证号码:15010419943024)
您与我公司于2017年3月9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0层1002房屋,房屋面积13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405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101室业主 任秀莲(身份证号码:15010219404624)
您与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1层1101房屋,房屋面积13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408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601室业主 刘建华(身份证号码:15010219735020)
您与我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6层1601房屋,房屋面积13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423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701室业主 张宇琦(身份证号码:1501031987111X)
您与我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17层1701房屋,房屋面积13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426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2101室业主 李先凤(身份证号码:15012319806520)
您与我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21层2101房屋,房屋面积13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438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2402室业主 乔红计(身份证号码:15262919732018)
您与我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三区10号楼3单元24层2402房屋,房屋面积13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447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