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富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富贵: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富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德昌公司)、秦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送达本院(2018)内7101执492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秦富贵、富德昌公司的股权及名下股权股份(包括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号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转让、变更登记;(2018)内7101执492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查封富德昌公司名下位于固阳县固查路北光荣街西侧富德昌小区102户住宅(详见富德昌小区张贴公告表),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内7101执492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查封富德昌公司名下位于固阳县固查路北光荣街西侧富德昌小区170户商铺、车库(详见富德昌小区张贴公告表),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吕建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吕建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李扎木苏、闫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英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扎木苏、闫月英偿还原告徐国英欠款本金53000元,利息13000元(借据据中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2月28日利息共计46711.6元,本息合计11271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李扎木苏、闫月英支付原告徐国英自2022年3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原告徐国英负担288元,由被告李扎木苏、闫月英负担251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付民真: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民真偿还原告李金祥借款本金4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李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李金祥负担339元,由被告付民真负担90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陈凤友:
本院受理原告韩亚丰诉被告陈凤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凤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亚丰餐饮费5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凤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崔盟盟: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春诉被告崔盟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崔盟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孙玉春购房款人民币50000.00元。二、被告崔盟盟给付原告孙玉春从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息LPR的4倍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崔盟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朝力孟:
本院受理原告卢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郭吉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巴雅尔与被上诉人王月堂、郭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5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贺文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玉珍、梁玉因与被上诉人贺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马建军、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翾与被告马建军、杨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军、杨海霞协助原告张翾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铁路小区31号楼29号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张翾名下;二、驳回原告张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曹华、曹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曹华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曹华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曹华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王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王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王金柱:
本院受理你与再审申请人云军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陈来仁、赵香粉、杨海燕、索志东、陈来在、杨海英、李吉眼、康云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来仁、赵香粉、杨海燕、索志东、陈来在、杨海英、李吉眼、康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高健飞、王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被告高健飞、王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刘耀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刘耀峰、高志霄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丽水山城小区12号楼6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戴庆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梓瑞、郭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美枝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7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新城区烨焰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区烨焰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20988.60元、卫生费14313.06元,合计:135301.66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为14052.88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张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张成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成刚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5,365元;2.请求判决被告张成刚支付截至2022年3月13日的利息662.85元,违约金及费用2019.59元。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18047.44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张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张成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2114.78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13日的利息818.62元,违约金及费用1312.38元。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14245.78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