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郭红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胡锡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胡锡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程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张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焦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1日
刘宏磊:
本院受理原告董晓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刘宏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云波诉被告李国旭、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云波诉被告李国旭、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周素梅:
本院在执行乔翠兰申请执行周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我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15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素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8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编号:2008-0005815)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乔翠兰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乔翠兰时起转移;二、申请人乔翠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蒋志伯: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梅诉被告蒋志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32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木方材料款2549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6月2日到支付全部木方材料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截止至2022年2月22日止利息合计25498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王永胜、任惠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述烽、巴音吉德、王永胜、任惠新、邱宏廷、卢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述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的利息7101022.4元,合计:15101022.4元;2、判令被告巴音吉德对上述借款本利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王永胜、任惠新、邱宏廷、卢凤对借款人杨述烽、巴音吉德承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王林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王桃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郝俊刚、郭英、王桃拉、李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伟诉董文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李大柱、刘改桃、魏巨峰、王海霞、张中喜、云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李大柱、刘改桃、魏巨峰、王海霞、张中喜、云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景润在、陈万香、刘官旺、云巧巧、冀凤梅、郭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景润在、陈万香、刘官旺、云巧巧、冀凤梅、郭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谭有贵、段玉兰、马高伟、毛红芳、沈全国、刘青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谭有贵、段玉兰、马高伟、毛红芳、沈全国、刘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公司、师青、陈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公司、师青、陈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任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民初51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高俊峰、孟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1民初51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杜银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银忠、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银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