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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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志荣:

本院受理周军军申请诉前保全任小波和你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3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王志荣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2G885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党四、赵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标的:本金22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许刚、杨瑞峰、杨斌:

本院受理田拴成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许刚、杨瑞峰、杨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10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得执行登记在许刚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2号楼2单元1606号(合同编号:2013-0001430号)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贺利平、王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荣诉被告贺利平、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韩秀云、崔海齐:

本院在执行王新荣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7)内0602执3381号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冻结并拍卖被执行人崔海齐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2、(2017)内0602执3381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秀云在中国银行、包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3、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8】第0047号评估报告;4、(2017)内0602执338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秀云所有的房产一处;5、内天诚评报字【2018】第69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黑晓明、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193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11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内0602执19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黑晓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40号楼3单元406室房产(房产证号:067901)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王宝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告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鄂尔多斯市世纪久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解雄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久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解雄伟、马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鄂尔多斯市世纪久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解雄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000元及利息52095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久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解雄伟共同偿还原告以借款本金34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马万良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杜牡丹、王卓、乔俊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邵立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邵立乾、杜牡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8.7万元(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及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王卓、乔俊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安睿: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淑莲诉被告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安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史锁成:

本院审理的原告魏林诉被告史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史锁成偿还原告彩票款2446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张雄、王燕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爱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张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王燕艳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张雄、王燕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25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鄂尔多斯市聚升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艳梅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聚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艳梅贷款保证金2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聚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彭建军、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李茂林诉你们与郝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24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865.6元及利息35501.6元及违约金1.6万元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未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梓昕、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35166.01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杨瑞霞、卓刚:

本院执行的郝永正申请执行杨瑞霞、卓刚、关淑霞、吕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49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内0602执恢1495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新顺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蒙K72598/蒙KS785挂、蒙K72583/蒙KS750挂、蒙K72581/蒙KS810挂、蒙K72501/蒙KS818挂、蒙K72579/蒙KS815挂、蒙K72061/蒙KS767挂、蒙K72605/蒙KS725挂、蒙K71967/蒙KS766挂、蒙K71995/蒙KS761挂、蒙K71993/蒙KS617挂、蒙K71895/蒙KS727挂、蒙K71980/蒙KS736挂、蒙K71989/蒙KS775挂、蒙K71890/蒙KS708挂、蒙K71860/蒙KS710挂、蒙K71865/蒙KS701挂、蒙K71726/蒙KS716挂、蒙K71898/蒙KS652挂、蒙K71983/蒙KS717挂及藏獒60条、狗笼60个。以上车辆、藏獒、狗笼合计金额为90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61872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并私自出售原告车辆(蒙K72583、蒙K72501)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涉案两车的诉讼费2300元。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并私自出售原告车辆导致原告无法将车辆投入运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待贵院依法予以鉴定后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0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

2019年9月7日

鄂尔多斯市九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郝海、段玉桡、梁云飞、韩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鄂尔多斯市九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郝海、段玉桡、梁云飞、韩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李战: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祥与被告李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战给付原告王银祥钢材款1327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银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37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法生效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王传祥: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的原告王润珠诉被告王文祥、王传祥、包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漠南支行诉被告内蒙古馨河富硒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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