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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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常宝: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被告宝门、包金花、东乌珠穆旗通达客运站、第三人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张月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兆华诉被告张月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月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呼和浩特市厚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程建业、凡琴、呼和浩特市厚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呼和浩特市龙腾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刚、巩芳、董云、刘莉芳、赵星龙、张瑞华、呼和浩特市乾元酒业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龙腾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张辉、李纳、包头市赫时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辉、李纳、包头市赫时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李常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刘建军:

原告宋国祥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军偿还原告宋国祥借款70000元,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陆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于永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0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武锁柱、马二枝:

本院在执行刘志成申请执行武锁柱、马二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内0802执31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王永智、杨冬梅、王勇志(又名王元达):

本院在执行张凯申请执行王永智、杨冬梅、王勇志(又名王元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勇志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事处北环路北侧房地产一处和被执行人王永智、杨冬梅所有的位于临河区王府花园31#-1-711室房屋一套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767998元(其中土地市场价值186400元、房产市场价值581598元)、971903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济丰巴分估字(2018)第Z-080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内济评土字(2018)第0808-a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内济丰巴分估字(2018)第Z-080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杨泽生:

本院在执行卢俊生申请执行杨泽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内0802执1774、17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李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德力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王先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丁燕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君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

沈阳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沈阳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陶春保:

本院受理原告余璐与被告陶春保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聂金良、张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元、谭凤莲、黄金石、阿拉腾花、李海田、刘巧玲、谭飞、陈小丽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崔长余、崔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崔伟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付利息款3600元,合计1860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以月息2%给付利息,至借款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包春玲、韩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4600元及利息11214元,共计135814元;2、2018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05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包媛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巴根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巴根那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张立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25元,利息318.50元(1225元×2%×13个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合计1543.5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8月1日以欠款本金1225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偿还完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杨风英、徐金鸽: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490号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诉被告杨风英、徐金鸽、曹高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请求你三人偿还借款本金17840元,利息284元,自逾期日期2017年1月19日开始截止至2018年7月19日为期18个月的逾期利息5112元,合计起诉金额232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王华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贵借款本金12000元,给付利息26780元,合计38780元;被告王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贵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7元,由原告刘贵负担6元,由被告王华文负担117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李淑媛:

本院受理原告任宏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宏影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5800元,合计35800元;被告李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任宏影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4月12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4元,由原告任宏影负担146元,由被告李淑媛负担112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安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风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安苏雅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风丽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借期内利息2400元,逾期利息1400元,合计13800元;被告安苏雅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风丽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5月4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8元,由原告张风丽负担10元,由被告安苏雅拉图负担55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齐田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印与被告齐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兴印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元,支付利息3510元(6500元×2%×27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本息合计10010元。二、被告齐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兴印自2018年4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田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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