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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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7

我区出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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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袁雪英)9月5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新闻发布会。内蒙古安监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徐能火介绍了有关情况。

徐能火介绍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8月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风险等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实施“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工程,逐步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规定》明确要求,凡违反本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同时《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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