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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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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赵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福云诉被告赵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5360元(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56个月×10000元×0.02元=11200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计20个月×10000元×0.0128元=2560元,利息合计13760元,减去已给付利息8400元=5360元,本息合计15360元;2、后期利息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到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兰恒星:

原告李海宽与被告兰恒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郝俊峰、杨芳、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郝俊峰、杨芳、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郝俊峰、杨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884.98元;2.依法判令郝俊峰、杨芳偿还利息0元,罚息25343.4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郝俊峰、杨芳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合计109228.4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郝俊峰、杨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被告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第三人王郁郁:

本院受理原告国跃超诉被告任月梅,第三人王郁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国跃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万泽:

本院受理原告康改鲜诉被告张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万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康改鲜借款本金65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23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法院公告

李孝臣: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艳诉被告李孝臣、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8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李文艳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金太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凤英诉被告金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8960元(5000元×0.02×77个月,2014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25日)+5000元×0.012×21个月,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本息合计13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10时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包玲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77号原告张贺与被告包玲玲、张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玲玲、张铁鑫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贺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158910元(150000元×0.02元/月×52.97个月,2016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308910元,并以该笔借款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二、被告包玲玲、张铁鑫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贺借款20000元,并以该笔借款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被告包玲玲、张铁鑫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贺借款19945元,支付利息3390.65元(19945元×0.005/月×34个月,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息合计23335.65元,并以该笔借款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全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374号原告张全成与被告张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全成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11200元(10000元×0.02元/月×56个月,2015年12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本息合计21200元;二、被告张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全成,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全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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