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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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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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化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安清诉你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陈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及律师费等共计158081.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赵馨玫: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703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馨玫、王刚、麻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宋计明:

本院受理原告田四娃诉被告宋计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唐红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6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周丽芹、杨宝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丽芹、杨宝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88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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