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玉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康刚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刚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牛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牛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党利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党利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郝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郝小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孙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乔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乔福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王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卢利文诉被告王占胜、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龚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周海燕、李云清、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呼和浩特青谷云河饲料有限公司、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2021)内0929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周长春、安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马海瑞、呼和浩特青谷云河饲料有限公司、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2021)内0929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宝力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李俊:
本院受理范连虎诉你与第三人齐爱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959号原告红亮与被告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三笔欠款本金7036元,支付三笔借款利息5977元,合计13013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自2022年4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红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56号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800元,支付利息4669元,合计9469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泰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59号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900元,支付利息6192元,合计12092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郭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杜玉宝与被告郭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伟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0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3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建辉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0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3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志林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4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3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军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9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5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李利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天玉与被告李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凯: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聿飞、王红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凯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5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改先、石防治: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改先、石防治,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88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李自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自芳、郝六小,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81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鹏、呼和浩特市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曹福所申请复议一案中,曹福所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高洁诉被告梁素娟、吕永哲、第三人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撤4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李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文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文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0.3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245.09元,本息共计4965.41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8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