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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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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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良、师晓霞:

本院受理胡忠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21)内0121民初386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国良、师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忠生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止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179667元,2021年8月25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4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国良、师晓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杨莉、内蒙古天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杨莉、内蒙古天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建、赵德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44494元,本息共计2644494元(其中利息511674.5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2021年6月7日;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内蒙古天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莉)抵押的位于武川县工业街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房权证武字第13078号)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6元,由被告杨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王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长在、王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义、王水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义、王水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纪瑞斌、曹燕青、靳建明、武淑英、王军、张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44号,现依法向王军、张果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纪瑞斌、曹燕青、靳建明、武淑英、王军、张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44号,现依法向王军、张果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肖风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依娜与被执行人肖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肖风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协助解依娜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工人西村住宅小区7号楼2层2单元东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权证号:呼房权证号回民区字第2011158666号)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王洪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吕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马德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于凤杰诉你、高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左风奎诉你、高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广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广俊:

本院在执行李旭光申请执行内蒙古广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兴利公司)、呼广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异议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乌兰察布市运管处)对本院执行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账户内存款1235700元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磊:

本院执行刘磊一案,因刘磊现羁押于呼和浩市第一看守所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57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磊的全部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龙:

本院受理赵晓龙与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尹捷: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尹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通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姬曼姝与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家元: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27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罕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张罕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罕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2544.32元,本息共计82544.32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始至2021年10月1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刘培军、高瑞荷:

本院受理安福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21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福良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3324元,共计58324元;二、驳回原告安福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培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兰静:

本院受理原告侯俊义诉被告兰静(又名兰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58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韩富来、董林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韩富来、董林兵、张耀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富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686.66元,本息共计59686.6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董林兵、张耀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韩富来、董林兵、张耀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肖根厚:

本院受理姚俊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0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肖根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姚俊生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21年8月2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姚俊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4元,原告姚俊生负担3050元,被告肖根厚负担236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肖根厚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张歆悦:

本院受理王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45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歆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慧借款本金48329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264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832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歆悦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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