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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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姜清刚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耿明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单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利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范伟、贾晓霞、范根富、聂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范伟、贾晓霞、范根富、聂牡丹、刘志刚、刘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14号,现依法向李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刘保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纽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贺西格宝音: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西格宝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购车款本金13500元,逾期利息14716.8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给付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28216.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姚宏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姚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购车款本金75000元,逾期利息133376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给付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20837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王春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0521民初171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王春玉给付欠款本金2100元,支付利息2352元(2016年7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2100元×0.02元/月×56个月=2352元),本息合计:4452元;2.要求被告王春玉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1年3月6日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胡宝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胡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0521民初172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胡宝泉给付欠款1945元,支付利息1983.90元(1945元×2%×51个月,2016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本息合计3928.90元;2.要求被告胡宝泉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1月7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王巴拉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王巴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0521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王巴拉喜给付欠款1000元,支付利息800元(1000元×2%×40个月,2017年7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本息合计1800元;2.要求被告王巴拉喜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1月29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曹来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军艳诉被告曹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725.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9092.80元(8000.00元×2%×44个月+8000.00元×1.283%×20个月),以上合计18817.80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4月21日开始(8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帆与你、第三人买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帆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6750元及逾期利息(以46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王英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220元及利息71477.67元,本息合计100697.6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922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3月1日直至该借款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包阿木古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包阿木古楞给付欠款2200元,支付利息2376元(2200元×2%×54个月,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本息合计4576元;2、要求被告包阿木古楞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1月7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白玉山、王春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白玉山、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白玉山、王春玉给付欠款本金2124元,支付利息2378.88元(2016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2124元×0.02元/月×56个月=2378.88元),本息合计4502.88元;二、要求被告白玉山、王春玉支付原告2021年3月17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朝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晶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利息24136元,本息合计441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陈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关斯琴与被告陈双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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