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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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双和乐、白晓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刘双和乐、包晓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韩海珍、姜艳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28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被告肖色音巴乙拉、高娃、海龙、姜艳红、包七斤半、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彼告肖色言已乙拉、高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台计54714.98用(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为上,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海龙、姜艳红、包七斤半、韩海珍对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梁超: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38号原告李秀岩与被告梁超、李宪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元,给付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687.50元(12500元×0.005元×43个月,从2018年8月13日至2022年3月13日),本息合计:15187.5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韩海珍: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04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龙、姜艳红、金长所、李海喜、肖色音巴乙拉、高娃、包七斤半、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海龙、姜艳红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7991.6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本利合计:57991.6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金长所、被告保证人李海喜、被告保证人肖色音巴乙拉、被告保证人高娃、被告保证人包七斤半、被告保证人韩海珍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136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霍高泉(又名霍高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12号原告林军与被告霍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84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2773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计算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代青明、其其格(曾用名:包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22号原告包金莲与被告代青明、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5360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即141个月、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即21个月)合计2036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至清偿为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张文林:

本院受理原告智慧诉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2020年5月20日止利息20862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御村妈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昊燃诉被告内蒙古御村妈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张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765号】,被告张旭东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内蒙古御村妈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震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雷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二仓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王二仓与被告雷真离婚(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二仓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志刚、杨丽杰、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连带给付原告220591.92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刘海清、杨三女:

本院在执行李利军与刘海清、杨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小忠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李利军变更为高小忠。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李利军与刘海清、杨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小忠。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巴特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琴等与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贾忠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贾忠的异议申请)和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2022)内0602执异32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刘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燕燕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杨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秀平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李恒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恒丽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侯平小、董改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平小、董改云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71民终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及二审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刘瑞峰、郭清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固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郝根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丁丽萍:

本院受理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81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丁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董明借款本金26963.89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6963.8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307元,由被告丁丽萍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刘贵仓: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63号原告王五子、李志何、高喜后、李二伟诉被告刘贵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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