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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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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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晔诉边晓霞、第三人丁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冒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杨小玲:

本院受理陈淑勇与杨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孙燕军:

本院受理杨俊文与孙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薛永飞:

本院受理赵永忠与薛永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萨茹拉塔娜:

本院受理冯广明与萨茹拉塔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王海宇:

本院受理王海宇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白鹏:

本院受理孟杰与白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任香玲: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慧、巩旭东、任香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徐四娃:

本院受理贾风琴与徐四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耿波:

本院受理施楠与耿波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刘俊峰:

本院受理曲俊霞与刘俊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马文计:

本院受理赵丹丹申请执行马文计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赵君:

本院受理王晓荣申请执行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郭华君:

本院受理赵如凤申请执行苏雅拉图、郭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内010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雅拉图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东达城市广场写字楼10层1003号房屋进行询价。上述财产询价结果取三家询价机构询价结果平均值,询价结果为161837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745号之一拍卖裁定书、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马媛: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执行裁定书(2021)内0105执恢932号(拍卖马媛名下所有的电话号码13171006666)。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张智慧、团亮: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智慧、团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新希望家园东B2-7号楼4至5层4-401。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7日

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杨小平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5号街坊6号楼1单元202号(不动产权证号:050714)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1号楼8层8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5324)两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军、赵秀芳:

本院受理白俊义申请执行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军、赵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时建文、高占荣、刘福林: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时建文、高占荣、刘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64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余端:

本院受理包亚琴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9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金慧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大湖山庄101幢-1至3层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查封朱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181号院145号楼-1层至2层1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李永亮、张丽荣:

本院受理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呼和浩特市福康老年公寓、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亮、张丽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梁雪:

本院受理李勇与张泽民、梁雪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梁雪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住宅小区N-YF-7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止);查封朱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181号院145号楼-1层至2层1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文军、轩秀丽: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金矿业有限公司、郭文军、郭世昌、轩秀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胡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永珍与被告胡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包海泉、呼和浩特市呼格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包海泉、呼和浩特市呼格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包海泉、呼和浩特市呼格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5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赵玉、呼和浩特市瑞康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元诉被告赵玉、呼和浩特市瑞康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玉、呼和浩特市瑞康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5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12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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