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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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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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李庆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孙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马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余二孟诉被告马俊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7日

柴智宇: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智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25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王宽:

本院受理杨福诉吴金凤、第三人王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杨福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史万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小平与被上诉人郎勇、史万春、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连柱与被上诉人杨小平、原审第三人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李金刚、李志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涛诉被上诉人李金刚、第三人李志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493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4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云丽娜:

本院受理赵屹俊诉你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云丽娜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赵屹俊抚养费1000元自2022年5月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翟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翟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俊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于2022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翟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则按3642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翟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2041544.71元及支付从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3月1日的违约金175300.64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51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982元,翟俊峰负担30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周海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富、周海瑞、吴利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国富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被执行人)王国富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国富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李梓萍、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巩志燕诉被告李梓萍、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曹庆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兵与被告曹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史勇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朱同丽、温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同丽、温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107号转普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中富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张巺玲:

本院受理原告白燕、彭慧亭、彭涛诉你及彭万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祝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麒源诉被告东胜区心岸蛋糕店、祝春艳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000;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301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武飞云、王玉香、呼永宽:

本院受理原告陈同凯诉被告武飞云、王玉香、呼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29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297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王照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照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87156.06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50948.29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6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高海荣:

本院受理的周永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1)内0621执恢449号执行裁定书。2、内众联估字[2021]第03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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