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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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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锡林郭勒盟蒙高丽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惠荞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6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0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5日

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销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部、解除对郝杰授权委托的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属于东胜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唯一合法的法定建设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2011年4月10日,我公司曾向郝杰出具过授权委托书;2011年4月16日,我公司曾向郝杰出具过关于“补拉塔U-11-08、09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因郝杰作为个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未按照与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我公司作为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发出公告:撤销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部,自即日起以“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部”、“新起点家园项目部”作出和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部”、“新起点家园项目部”公章、印鉴同时作废。解除对郝杰的授权委托,自即日起郝杰以我公司名义或“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部”、“新起点家园项目部”名义作出和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我公司对于郝杰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不追认。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是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唯一合法的销售单位,购买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购房者应当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我公司合同专用章,任何未加盖我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我公司均不认可,“新起点家园项目部”、“新起点家园销售部”均无权销售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加盖“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障房销售专用章”的合同并非我公司出具,请广大群众甄别、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5日

■遗失声明

奈曼旗吴海龙将房屋产权证丢失,土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规划42区。证号:42257号。面积:108.42平方米,特此声明。

刘建华将蒙AY1898(蓝色)车辆道路运输证正本遗失,经营许可证号:150104001411,证号:内蒙古交运管字呼市150104001898,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亿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 A13Q AUU7D,声明作废。

不慎将康欣宇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编号:P150021161,声明作废。

不慎将张钧雅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编号:J 150086494,声明作废。

不慎将冯嘉琦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编号:Q 150170849,声明作废。

不慎将于涵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编号:L150021178,声明作废。

2022年5月25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海云与你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2022年6月24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8:40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提存公告

刘思邈及其监护人、纪秀林:

柳作发【(2013)兴刑初字第51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柳士东的父亲】已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兴刑初字第51号】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肆佰元整(¥37,400.00)提存于我处,请你们持本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监护证明材料(委托代领请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监护证明材料)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南门三楼兴安公证处

邮政编码:137400

电话:0482-8215412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

2022年5月25日

■声 明

我单位呼和浩特市沁艺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用户账号:203101201090115842,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因保管不慎将公司在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预留银行印章中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丢失,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责。

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沁艺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5月24日

■公 告

新城区恒升泰餐厅:

本院受理高永红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21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5日

■公 告

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宋红永与你单位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34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5日

■公 告

内蒙古锦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樊婷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343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6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5日

■公 告

内蒙古诸葛蒙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哲、张博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339号、新劳仲案字〔2022〕344号);郜祥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345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14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5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在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公开拍卖闲置报废资产约2407项,起拍价1765294.31元。

说明:1、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了解其相关手续,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竞买人在报名前需交纳100万元的参拍保证金,成交后,买受人需执《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它相关手续到委托方指定部门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且将全额货款及提货履约保证金30万元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其参拍保证金扣除佣金后无息退还。未成交者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参拍保证金;4、提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5、提货履约保证金在货款结清、废料拉运完毕、现场清理干净后退还;6、买受人与委托方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后必须在30天内拉运完毕。

看货时间:从本公告见报日起至拍卖会前

看货电话:15804856046

报名时间:2022年5月30日至5月31日下午16:30分

报名电话:15024909890

参拍保证金汇入账户名称:内蒙古宇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500170669305250630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内蒙古宇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5日

■公 告

内蒙古正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庄正武):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杭人社监令字〔2022〕第1号),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丽等6人2021年6月份至8月份工资壹万壹仟肆佰玖拾捌元(11498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法学会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2年5月23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法学会

2022年5月25日

■公 告

谭学钢: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苑支行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富民一卡通授信领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19)包仲金字第0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包仲金决字第107号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17,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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