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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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超、张庆美: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超、张庆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和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2022)内0602执异36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王天平:

本院受理原告辛国文诉王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武存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李苏平、马翠霞、武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3民初27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25日

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37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5日

王红军、郑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62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张进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64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云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2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云晔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7日为2801.9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郭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志星、郭婷婷、李福根、高瑞林、李林林、陈俊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刘喜根:

本院受理刘永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56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喜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永祥借款20000元及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喜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5日

梁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神龙鸿泰保温防水建材批发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59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5日

李高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6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刘艳萍、吴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毛毛与被告刘艳萍、吴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被告公告送达(2021)内029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刘艳萍、吴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毛毛借款本金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吴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山与被告吴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张万利:

本院受理原告路金海与被告张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祥明、曹正启与被上诉人王海燕及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张美仙、王贵、武丹: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张美仙、王贵、武丹、尹宾、尹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张美仙、王贵、武丹: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张美仙、王贵、武丹、尹宾、尹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刘俊、陈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俊、陈金兰、常万明、郁存志、王雨生、李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凯世嘉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内蒙古凯世嘉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于2022年3月30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凯世嘉纸业科技有限公司993082.08元及利息(该利息以993082.08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史万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小平因与被上诉人霍玉成、史万春、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4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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