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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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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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海兵诉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武秀英,第三人王丽、巴彦淖尔市通正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第七合议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4日

许福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许福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4日

马进宏:

本院受理原告吕凤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进宏偿还原告吕凤贤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利息696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共计87个月×8000元×1%),本息合计149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马进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峰诉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于洋偿还原告赵立峰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19680元(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共计82个月×20000元×月利率1.2%),本息合计396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赵立峰负担140元,由被告于洋负担4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管辖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辖终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郭润桃: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建国与被上诉人郭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6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刘飞: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刘飞的银行存款1053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武永钢: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武永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武永钢的存款人353235.54元及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简志勇: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简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简志勇的银行存款31487.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李长江: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江的银行存236362.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张治军: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治军的银行存款818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国立红: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国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立红的银行存款52183.8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高波: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波的银行存款85175.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布和: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布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时代中天广场商住楼房3层30151号,面积12.29平方米,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丁芳青: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丁芳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芳青的银行存款846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闫慧如: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闫慧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闫慧如的存款人民币105971.5元及利息、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侯杰: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杰位于赛罕区东二环路万正尚都12号楼13层1单元1301号住宅,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吴华友:

本院受理内蒙古邦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华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夏青云:

本院受理牛红岭与夏青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张西元:

本院受理张建国与张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谢蒙:

本院受理内蒙古欧尚商贸有限公司与谢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周鹏:

本院受理赵刚、李国庆、刘立庆与周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郑浩:

本院受理乔利兵与郑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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