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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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美忠、杨富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邢芬、王俊、杨六、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刘光荣、李秀珍、刘光林、吴慧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孔祥俊、杨二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曾海亮、张璐娟、杨雅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王建军、赵保枝、菅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李绍钢: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琴诉被告李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绍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秀琴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绍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吕凤杰、马进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吕凤杰、马进宏偿还原告张兴成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8700元(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共计87个月×10000元×1%),本息合计18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吕凤杰、马进宏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赵天峰、杨淑艳:

本院受理原告杨清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淑艳偿还原告杨清合欠款本金70000元,利息21100元(借据中约定利息),截至2021年8月27日的利息32972.88元(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5日至2021年8月27日共计1240天×20000元×年利率15.4%÷365=10463.56元,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8月27日共计1067天×50000元×年利率15.4%÷365=22509.32元),本息合计124072.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杨淑艳支付原告杨清合自2021年8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清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杨清合负担118元,由被告杨淑艳负担138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高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欠款14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负担37元,由被告高阳负担19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布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布仁达来、阿登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929民初71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布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布仁达来、阿登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929民初72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路兴亮:

本院受理赵雪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秦补梅:

本院受理原告白兰河诉秦补梅离婚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26号,现依法向秦补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霍福明、贺玉女、霍福旺、霍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5号,现依法向霍志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霍福明、贺玉女、霍福旺、霍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6号,现依法向霍志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霍福明、贺玉女、霍福旺、霍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7号,现依法向霍志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孟祥雪: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诉被告孟祥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13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解凡:

本院受理乔鹏举申请执行解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4执1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21)内062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白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姚俊梅、张向春:

本院在办理武多秀申请复议一案中,武多秀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56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办理王树清、王永峰申请复议一案中,王树清、王永峰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58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景晟、段炬红:

本院在执行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占春、郭秀英、王景晟、段炬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马箫、郑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郭静芳:

本院在办理孙志宇申请复议一案中,孙志宇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杜学成、赵杰: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杜学成、赵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文化商城1至2层128号的房屋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文化商城1至2层128号的房屋。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杜学成、赵杰拍卖机构:淘宝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01,评估价格为2977361元,一拍起拍价为2530756.85元,已流拍,现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价格降幅20%,二拍起拍价为2024605.4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0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帅志强:

本院受理樊志在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6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邓燕云:

本院受理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86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2021)内0105执恢744号询价报告、拍卖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吴宾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9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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