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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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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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吴宾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9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明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文广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5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永强、唐亚萍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1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武海军:

本院受理张国军与武海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武海军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十区2号楼16-17层1单元1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止);查封武海军名下的津R M 9522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杨志强、张海霞、李小平、李红红、武慧军、赵兴茹: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志强、张海霞、李小平、李红红、武慧军、赵兴茹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22)内0105执6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周长在:

本院受理白越平申请执行周长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于志明、贾利青:

本院受理李国平申请执行于志明、贾利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729号之一裁定书(过户于志明、贾利青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榭花堤住宅小区13号楼3层4单元301号房屋一套)、成交确认书、腾房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郝东亮:

本院受理郭建芳与郝东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张娟:

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刘勇军、赵伟红:

本院受理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勇军、赵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22)内0105执420号执行裁定书及(2022)内0105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刘昌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申请执行刘昌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恢255号(拍卖刘昌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街7号景泰花园小区B11号楼1层4单元107号,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6049849号房产一套;拍卖刘昌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内蒙古日报社住宅小区25号楼1层3,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00291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杜明承、赵爱燕、杜明升、邢丽琴: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申请执行杜明承、赵爱燕、杜明升、邢丽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1)内0105执恢429号(拍卖杜明承、赵爱燕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果园西路工人东村业体校院内6层4单元中户房产一套;拍卖杜明升、邢丽琴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厦公寓楼1号楼3层3单元中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党泽龙与被告赵建勋、王利军、张秀亮、池汇洋、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9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张厅厅:

本院受理张明显与张厅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白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蒋瑶与被告白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8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贾玲玲、周利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2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赵林杰、史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2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磊、高小亭、宋锦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2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小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领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小乐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26号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中新房中鑫泰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新房中鑫泰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95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杨文风: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忠诉被告杨文风、曲兰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3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牛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芬诉被告牛拥军、潘谷春、范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徐德芬就(2021)内0105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旭、高瑞:

原告刘一甲与被告王旭、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一甲借款2万元;二、被告高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旭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旭、高瑞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贾世军、闫超:

本院在执行陈修光与贾世军、闫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27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保险)、(2021)内0602执恢160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保单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划拨保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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