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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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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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炳章与被上诉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西乌素图社区居民委员会、曹斌、韩宝元,原审第三人王表珍、韩瑞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1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孙福贵: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426号原告通辽市清美艺培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福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孙青梅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9个月)培训费23000元;2.要求被告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5月开始计算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白健君:

本院受理包头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健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执1747号查封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闫秀兰、史银春、曹兰荣: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1359号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闫秀兰、史银春、曹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邬利新、康雪琴: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1276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神华支行诉邬利新、康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庄兰叶:

关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章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恢36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2)内0602执恢3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登记在郭爱科名下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9号街坊1号楼1层-105号房产及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330号评估报告,评估上述房产的价格为:60774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吴晓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静、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息20500元;二、被告王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息20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孙维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与被告孙维成、第三人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维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借款6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毕晓晶、毕晓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信而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晓晶、毕晓鑫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6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柯羽、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李涛、岳春娥:

本院受理上诉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李涛、岳春娥、李翠玲、岳存在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61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张雷、刘艳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信而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雷、刘艳辉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65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申朋飞:

本案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朋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68199.89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为2437.1元;以268199.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申朋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费1658元、公证费346元;三、被告申朋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6103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390元,由被告申朋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李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福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贷款164333.19元及利息(利息自扣款之日2016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9日计算为2628.57元;2021年5月19日后的利息以164333.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本息合计为166961.76元;2、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保函保险费等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顾天星:

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崔建国、殷彦、崔富雄: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73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崔建国、殷彦、崔富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君: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1196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彭礼奎: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彭礼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彭礼奎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451.08元及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80586.83元、应收费用15.39元,共计96053.30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王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青山诉被告张小牛、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2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邬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邬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9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荀建民:

本院在执行于平、杨福喜申请执行戴玉梅、荀建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21执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荀建民、戴玉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名都枫景小区28号楼10层3单元1002室(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14732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14733号)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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