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内蒙古泽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星连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4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0

分类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声明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作废有价单证23份,单证名称:1291保险合同内页纸(银保通),单证代码:1291,单证号段:12918000564220-12918000564242。现声明作废。特此声明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2022年5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明硕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2〕12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1、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17186.1元;2、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5753.22元;3、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4、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5097.2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公告

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刘杨(新劳仲案字〔2022〕33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0日

■债权转让通知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孙东(身份证号:152722198510210612)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对第三方拥有的债权(债权明细附后)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有偿转让孙东。

2022年2月16日,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孙东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其对鄂尔多斯市海琛商贸有限公司等拥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孙东,即借款人为鄂尔多斯市海琛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人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原始出借人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编号:营业部农信流借字2011第316号),债务主体所有的债权项下所有债权本金30000000元及应当支付的全部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罚息等。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特此通知被转让债权中的债务人、担保人向孙东履行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的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

孙东

2022年5月20日

附:债权明细(基准日:2019年11月20日)

序号 借款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1武团荣14,880,000.00元15,951,293.94元2孙丽15,000,000.00元19,632,489.30元3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14,507,015.07元12,976,911.23元4郝林茂10,000,000.00元10,417,498.99元本金合计:54,387,015.07元;利息合计:58,978,193.46元

■债权转让通知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孙东

(身份证号:152722198510210612)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已将其对第三方拥有的债权(债权明细附后)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有偿转让孙东。

2022年2月16日,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孙东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其对鄂尔多斯市海琛商贸有限公司等拥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孙东,即借款人为鄂尔多斯市海琛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人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原始出借人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编号:营业部农信流借字2011第316号),债务主体所有的债权项下所有债权本金30000000元及应当支付的全部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罚息等。

现通知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抓紧时间按照约定筹措资金,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

孙东

2022年5月20日

附:债权明细(基准日:2019年11月20日)

序号 借款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1武团荣14,880,000.00元15,951,293.94元2孙丽15,000,000.00元19,632,489.30元3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14,507,015.07元12,976,911.23元4郝林茂10,000,000.00元10,417,498.99元本金合计:54,387,015.07元;利息合计:58,978,193.46元

■遗失声明

因不慎将八拜油库提油单丢失,单号:FY1043110500,FY1043110527,FY1043110528,FY1043110529,FY1043110530,FY1043338571,FY1043338572,FY1043338649,特此声明。

内蒙古千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账号:12154000000557828,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路支行,声明作废。

张博洋将天辰银筑综合楼六层公寓611号房购房款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10年1月31日,金额:30380元,票号:0333017,声明作废。

李晓熳将天辰银筑综合楼六层公寓610号房购房款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10年1月31日,金额:30780元,票号:0333016,声明作废。

李晓熳将天辰银筑综合楼六层公寓610号购房产权费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10年1月31日,金额:3256元,票号:0017326,声明作废。

不慎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新生儿姓名:张宸瑞,性别:男,母亲姓名:吴娜,父亲姓名:张运超,编号:0150034098。

王晓宇将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泽信青城二期15-2-1301房购房定金收据遗失,收据号:0100468,金额:50000元,声明作废。

王晓宇将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泽信青城二期15-2-1301房购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100469,金额:404681元,声明作废。

王晓宇将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泽信青城二期15-2-1301房购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100039,金额:780000元,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飞鸿商贸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05393701040008763;核准号:J 20550004086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支行,声明作废。

不慎将内蒙古诚益成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发票代码:1500221130,发票号01974723,金额100元,特此声明。

北京恒诚创辉物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将道路运输证遗失,证号:150102002950,声明作废。

2022年5月20日

■公告

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侦办宋某成非法经营案(宋某成,男,曾用名:马赫,身份证号:232303****03050037),后对宋某成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因一直无法联系到宋某成,保证金至今未予退还,请宋某成看到本公告后尽快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联系电话:(0471)6550138。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

2022年5月20日

■遗嘱公告

张小萍:

立遗嘱人张永胜(即你父亲)于2012年12月20日在包头市路诚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2)包路诚证内民字第3779号,在遗嘱中张永胜将位于民馨家园四区30栋四单元612号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留给冯胜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6310241217),张永胜于2013年10月21日去世,冯胜高于2022年4月2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张永胜名下的位于民馨家园四区30栋四单元612号的房屋,现我公证处向你核实以下内容:

1、你手里是否有张永胜对上述房屋生前所立的遗嘱?该公证遗嘱是否是张永胜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2、张永胜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3、冯胜高是否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有以上任何一项情况存在,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来我处进行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如超出期限,仍未与我处取得联系进行说明,视为你认可以上三种情形均不存在,我处将依法为冯胜高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13474975351联系人:陈琳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52号路诚公证处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

2022年5月20日

■公告

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孟玮玲(新劳仲案字〔2022〕239号)、袁丽娟(新劳仲案字〔2022〕240号)、白会洁(新劳仲案字〔2022〕241号)、杨君怡(新劳仲案字〔2022〕242号)、石诚艳(新劳仲案字〔2022〕256号)、王慧(新劳仲案字〔2022〕257号)、李雪蓉(新劳仲案字〔2022〕258号)、旁少晨(新劳仲案字〔2022〕259号)、刘烨(新劳仲案字〔2022〕26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0日

■公告

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静(新劳仲案字〔2022〕32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5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