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鼎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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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杨贵恒、安霞、田利俊、张建珍、谢文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02号,现依法向田利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田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杨贵恒、安霞、田利俊、张建珍、谢文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04号,现依法向田利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龚福龙、寇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任思美、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思美、马凤朋、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凤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玉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赵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赵秀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张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张学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伍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伍秀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秦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秦宝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包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包七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王国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何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何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李世红、张丽平: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545号原告董发与被告李世红、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9033.80元;本利合计:99033.80.00元计算利息(第一段:从2015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本金40000.00元×60月×月利率2%=48000.00元;第二段:从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5月15日本金40000.00元×21.5个月×月利率1.283%=11033.80元);二、给付利息从2022年5月16日以后,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1.283%继续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张绪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张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永贵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永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李永贵负担185元,由被告张绪龙负担42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绪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韩微、李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华诉被告韩微、李娜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微、李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高秀华欠款69500元,并给付从2016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微、李娜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胜诉被告韦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明胜垫付借款本息267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韦成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徐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东全诉被告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18337元(2014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10000元×80个月×0.02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1日,10000元×19个月×0.0123元),共计:283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关长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晓东、王春辉、张立志、关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玉虹、朝木日拉嘎: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海宝、王玲杰、王玉虹、朝木日拉嘎、崔巴吐、宗老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海宝、王玲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9049.15元,给付2021年10月18日前产生的利息8221.04元,本息共计57270.19元。2021年10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王玉虹、朝木日拉嘎、崔巴吐、宗老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被告崔海宝、王玲杰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玉虹、朝木日拉嘎: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海宝、王玲杰、王玉虹、朝木日拉嘎、崔巴吐、宗老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虹、朝木日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996.61元,给付2021年10月18日前产生的利息2216.17元,本息共计42212.78元,2021年10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崔海宝、王玲杰、崔巴吐、宗老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王玉虹、朝木日拉嘎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樊永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强、樊永娜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15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内蒙古伊卓尔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樱桃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卓尔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028号],现依法向内蒙古伊卓尔牧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包百岁、袁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武、刘玉花诉你二人及风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已撤回对风云的起诉,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22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鉴定申请回函、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明诉你、徐宝平、齐君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4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杜学成、赵杰: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杜学成、赵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文化商城1至2层128号的房屋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文化商城1至2层128号的房屋。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杜学成、赵杰拍卖机构:淘宝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 01,评估价格为2977361元,一拍起拍价为2530756.85元,已流拍,现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价格降幅20%,二拍起拍价为2024605.4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0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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