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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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崔志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福俊与被上诉人崔志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利平与被上诉人贾小龙、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燕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岳春娥、李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李翠玲、岳存在、岳春娥、李涛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61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魏至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至恒、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634号],现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磴口县人民法院(2021)内082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宋俊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宋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271.78元、利息12,824.91元、罚息1,583.72元(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12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0,480.82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21层21042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具计18,516.23元;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3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白玉祥:

本院受理原告董震宇诉被告白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十一万元整)。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亚南:

原告于海玲与被告陈雪腾、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立即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1、增加被告2人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的违约金3400元人民币整。2、增加被告2人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2618元人民币整。共计6018元人民币整)、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聚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张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挨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党拴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乔爱及其实际占有人:

本院在执行樊宏瑞与乔爱、王永青、任海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乔爱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事处第十二街坊解放街五金小区4号楼6单元101号房屋。评估价为397812.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38140.63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87419.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呼和浩特市九头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艳、赵喜梅、丁彩兰、樊花眼、王翠仙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杨建明、海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石艳晶、张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白在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吴三身:

本院受理原告仵宗成诉叶万保、吴三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万保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奎与被告朱学军、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李果叶、赵文正、郝俊峰、杨芳、杨冬丽、何凤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果叶、赵文正、郝俊峰、杨芳、杨冬丽、何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果叶、赵文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2.依法判令李果叶、赵文正偿还利息2135.34元,罚息26058.37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李果叶、赵文正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郝俊峰、杨芳、杨冬丽、何凤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合计112193.7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果叶、赵文正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郝俊峰、杨芳、杨冬丽、何凤林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刘彩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廖广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袁丽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冯红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徐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定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转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冀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应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马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陈俊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定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亢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陈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陈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应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刘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增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8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白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透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海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海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20日

段美云、杨宝莹、简利平、魏晓楠、靳智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段美云、杨宝莹、简利平、魏晓楠、靳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段美云、杨宝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2.依法判令段美云、杨宝莹偿还利息1217.11元,罚息16795.11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段美云、杨宝莹向原告支付35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简利平、魏晓楠、靳智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合计91512.2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段美云、杨宝莹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被告简利平、魏晓楠、靳智英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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