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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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宏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向阳大街小荚五金电料商店与被告马宏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宏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向阳大街小荚五金电料商店货款17563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马宏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杨忠权、王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伟与被告杨忠权、王玉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忠权、王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丁伟承揽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忠权、王玉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高俊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兰贵与被告高俊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孙兰贵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本金23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陈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宋长江诉被告陈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宋长江春耕费用15100元。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陈国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吉运集团乌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7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冀雪刚、魏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冀雪刚、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302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李焕霞、云志强、云朵、狄焱芳: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80号原告李翠仙、庞龙龙、庞浩、武巧灵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坤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成贵、邓云珍、赵三旺、云凤英、李焕霞、云志强、云朵、狄焱芳、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述。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王永成: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054号原告杨贵文诉被告王永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曹宝仁:

本院受理原告皇富与被告曹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曹宝仁偿还皇富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曹宝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常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强与被告常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常丽平给付韩强尾欠借款人民币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常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李淑琴、韩格日吐:

本院受理原告吕玉和与被告李淑琴、韩格日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淑琴、韩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吕玉和两笔借款本金35600元(29600元+6000元);二、被告李淑琴、韩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玉和借款利息1367.04元(356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12个月,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3日);三、驳回原告吕玉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44元,由被告李淑琴、韩格日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樊海春、郑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麻新艳与被告樊海春、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樊海春、郑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麻新艳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樊海春、郑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麻新艳借款利息9240元(20000元×15.4%÷12个月×36个月,2019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6日),并继续支付原告麻新艳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1元,由被告樊海春、郑桂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梁东生(又名梁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敖文卓与被告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梁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敖文卓尾欠借款64900元。案件受理费14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23元,由被告梁东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陈所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锋斌与被告陈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锋斌劳务欠款本金3080元;二、被告陈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锋斌欠款逾期利息855.47元[677.60元(3080元×0.005元×44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177.87元(3080元×年利率3.85%÷12个月×18个月,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并继续支付原告高锋斌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2月21日至实际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锋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所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包海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439号原告包金平与被告包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租车欠款39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包哈诃(又名包哈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496号原告李青梅与被告包哈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2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501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苏腰拉吐(又名苏腰拉图):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497号原告李青梅与被告苏腰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3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163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徐碍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刘贵生、刘俊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方跃兵:

本院受理原告申世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韩虎林、杨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郝秀花、赵连全、韩虎林、杨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内082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宋晓燕、兰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结欠的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秦毛毛、李国庆、郝秀花、赵连全、韩虎林、杨东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秦毛毛、李国庆、郝秀花、赵连全、韩虎林、杨东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宋晓燕、兰双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81元,由被告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郝秀花、赵连全、韩虎林、杨东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内082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包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青格乐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马敖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关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吴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李荷秀:

本院受理杨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5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李荷秀:

本院受理韩永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5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马保平:

本院受理王建民诉被告铁力、马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183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

李江波:

原告云威俊诉你、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关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住宅小区6号楼之:1-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2)、1-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3)、1-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4)、2-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5)、2-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6)、2-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7)《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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