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北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张小栋、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陈洪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丽与被告陈洪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丁冠芳: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马培云、尚慧英、马桂芳、赵世荣、武根换、贾瑞莲、武勇峰、丁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9年7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罚息从2020年7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并从2021年4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马培云、尚慧英、马桂芳、赵世荣、武根换、贾瑞莲、丁冠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高一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一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一博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5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0日2022年7月7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852号原告四子王旗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高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杨新会、于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全与被告杨新会、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崔永宝:
本院受理原告崔雪莲与被告崔永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陆淑红:
本院受理原告米峰与被告陆淑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吕昭印:
本院受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洪伟农业机械销售中心与被告吕昭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王温都苏:
本院受理原告康那顺德里根与被告王温都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尹淑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00元,利息2378元(5800元×1%×3年零5个月,2018年11月29日至2022年4月26日),本息合计8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8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包青格乐图(青格乐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57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满良申请执行包青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包青格乐图名下的玉米收割机,规格型号:4YZ-5-5600,发动机编号:B9ESKD00433,车架号:YAC01195H的奇瑞牌收割机。现向你公告送达通万诚评字[2022]第28号评估报告,内容为: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27日,对你所有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评估值为:人民币:陆万零肆拾元整,¥:60,0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尤小风:
本院受理原告武磊诉被告丁玉兵、尤小风、第三人内蒙古易捷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朝鲁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尤小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深圳德武双修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赛罕区杨宇广告制作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伯特利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李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越峰、孙丽华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1365号]一案中,异议人孙丽华请求本院不予执行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内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5执异163号执行裁定。孙丽华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63号案件的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丛艳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诉被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丛艳君、王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丛艳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53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1)内0105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为立即停止对黄金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小区10号楼1单元904号房的查封,并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或依法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建强诉被告苏冠珩、吕亦方、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燕洁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燕洁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燕洁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6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2564号判决书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驳回依法改判;2、请求贵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诉讼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王有志: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新巨业隆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有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3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曹查干白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64号原告赵玉格与被告曹查干白乙、庄义日格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被告曹查干巴拉”应为“被告曹查干白乙”。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