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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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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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彪、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彪、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有才、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1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杨向东:

本院受理吴晓玲与杨向东、车丽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7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智游链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溥天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智游链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乌力吉申请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丁钱龙:

本院受理丁昆申请执行丁钱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张来河:

本院受理郭建平申请执行张来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129号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崔博:

本院受理李娜申请执行崔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222号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周利文:

本院受理满都拉申请执行周利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王永、张海军:

本院受理郝和平申请执行王永、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杨德忠、李红华:

本院受理崔斌申请执行杨德忠、李红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武好命、王水英、樊维半、乔秀女、李利娟、刘飞: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申请执行武好命、王水英、樊维半、乔秀女、李利娟、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补正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王伊冬与兰恒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彭德恒:

本院受理侯巧枝与彭德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韩永青、孔祥敏:

本院受理刘东亮与韩永青、孔祥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王毕利: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361号]一案中,申请人鑫晟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鑫晟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内0105执恢36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金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斯琴与被执行人金强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2439号]一案中,案外人邬博文请求本院中止对海南省儋州市中国海南海花岛项目2号岛二(二)期L4型232#楼3层301号商品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邬博文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美格美字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斌、王雲、吕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哲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美格美字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11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哲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小斌、王雲、吕芃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董哲追加王小斌、王雲、吕芃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白玉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文秀与被执行人白玉清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45号]一案中,案外人李权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二期长隆湾金园9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权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冯勇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明诉冯勇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启明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9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蒙高力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甲拉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内蒙古蒙高力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03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王路珍与被告周萃、牛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志刚诉被告布和嘎如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布和嘎如迪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李坚、李笑东、李俊燕、袁晨:

本院执行申请人安三板与被执行人李坚、李笑东、李俊燕、袁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恢12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内01执恢123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1执恢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内01执恢1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兴安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岭房产公司)与内蒙古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岭房产公司对查封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36号执行裁定书。兴安岭房产公司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武志峰、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张莉、武志明、赵贵梅、侯海清、张慧敏、武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志峰、张慧敏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8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许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锁军、兰永强、许春华、郝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许春华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内蒙古鲜盛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刚强诉被告内蒙古鲜盛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鲜盛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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