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芝: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玉萍、邵卫东、高瑞芝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
南通市万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302民初1461号原告刘玉永诉被告南通市万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申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燕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人民币14037.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256.81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年化12%为标准,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6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将付日;以上共计16294.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丁云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丁云丰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5575.7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丁云丰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人民币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779.5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546.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计人民币1223.66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丁云丰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 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丁云丰名下蒙A002D5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丁云丰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18586.0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王雪杰、王春喜:
本院立案受理异议人杨莉华、王继文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被执行人王雪杰、王春喜、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裁定内容为:一、不予执行(2017)内证执字第368号《强制执行证书》、(2014)内证经字第05702号公证书中涉及异议人杨莉华的内容;二、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继文不予执行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索伦:
本院受理的刘全申请执行索纶、陶格思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索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首府观邸18号楼9层1单元902号房屋,并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内景通估字【2021】第0514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007446元。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产评估报告及(2022)内0102执恢199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拍卖裁定书内容为: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索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首府观邸18号楼9层1单元902号房屋。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涉案房产评估价为2007446元,降幅15%以内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第一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为171万元,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34.2万元。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如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价以第一次流拍价降幅15%即146万元为起拍价,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29.2万元。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刘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吕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要振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郭严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润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民为天餐饮有限公司、郭严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2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蒙古民为天餐饮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贾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周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折丽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马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9号民事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刘来计、孙培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红梅诉被告刘来计、孙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姜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姜桂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赵鲁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鲁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屈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屈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
苏彦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苏彦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