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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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占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六六诉被告张占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韩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徐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寒峰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刘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郭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姬国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张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郝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7日

于鑫、段鹏程:

本院受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于鑫、褚朝明、段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林强、林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强、林伟、内蒙古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赵娜、王东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融支行与赵娜、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207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乔龙、丁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乔龙、丁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207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207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郑玲:

本院在郭菏申请执行程超坤、郑玲、杨秀琴、杨森才、鄂尔多斯市隆伸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2)内0602执恢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玲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处;冻结被执行人郑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三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如上述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告知本院,本院会依法维护权益。三、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护保险合同效力,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告知本院,并向本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本院将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付替代履行财产,本院将对上述保单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7日

李侯贵、高春梅:

本院在郭春龙申请执行李侯贵、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22)内0602执3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春梅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1150603000017058保单一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春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2016151133548015002352保单一处。二、(2022)内0602执337号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三、如上述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告知本院,本院会依法维护权益。四、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护保险合同效力,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告知本院,并向本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本院将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付替代履行财产,本院将对上述保单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7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宇与被上诉人樊建平、原审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7日

华政海、王云官: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峰诉被上诉人宫秀梅、华政海、王云官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刘文军、王海东、苏飞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军、王海东、苏飞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7日

杨存茂:

本院在执行侯世平申请执行杨存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判决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赵其琛:

本院受理原告王存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萨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

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999.2元、利息34.47元及本金和利息逾期产生的罚息16599.71元(利息、罚息自2019年10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5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与利息之和93033.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6578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3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连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景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达木林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武与被告达木林扎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由于继承所产生的继承税8032.3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内蒙古九州晟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亮诉被告张占表和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8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回凯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回凯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2543.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760.38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29.05元,以代偿款3254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上共计:38033.03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侯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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