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讯被告人孙某无视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孙某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1月,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嘴子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日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其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卢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