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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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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仲裁公告

张惠珍(身份证号150102195605303025):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534号。本案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14时30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现本会已恢复正常工作,特依法向你重新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公司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5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2年6月11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2022年7月1日前),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10日(2022年7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五楼第一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楼,联系人:刘超联系电话:0477-8379484)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内蒙古六边形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公司内蒙古六边形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5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2年6月11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2022年7月1日前),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10日(2022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五楼第一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楼,联系人:刘锦联系电话:0477-8379484)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仲裁公告

杨红红(身份证号15012119550902763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平平与你之间关于《商品砼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473号。本案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10时00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现本会已恢复正常工作,特依法向你重新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公告

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侦办宋某成

非法经营案(宋某成,男,曾用名:马赫,身份证号:232303****03050037),后对宋某成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因一直无法联系到宋某成,保证金至今未予退还,请宋某成看到本公告后尽快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联系电话:(0471)6550138。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

2022年5月13日

■公告

褚富强: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铁大街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3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9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 十五日上午十时三十分(2022年7月6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

■公告

宋晓东: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072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9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 十五日上午十时零分(2022年7月6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

■公告

刘鑫、徐雅楠: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创 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060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9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 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2022年7月6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

■更正

颜天生: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刊登的关于原告刘守海,被告颜天生、任永飞的公告中,“被告颜天生、任永飞”应更正为“被告颜天生,第三人任永飞”,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2年4月8日7版与10版夹缝中,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梅与被告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被告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原告仲美荣与被告黄芳、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杭龙(男,身份证号1406221988****127X):

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于2022年4月5日请假,请假结束后至今,未回单位办理任何手续。单位通过电话多次和你联系,但你始终没有任何回复。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乌兰集团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单位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三号煤矿2022年5月13日

■债权人申报公告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理多伦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隆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摇号方式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为多伦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隆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隆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联系方式:18548118465

多伦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2年5月13日

■注销公告

中民鄂托克前旗新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 A0M W M R46N,经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经营,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中民鄂托克前旗新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勇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帅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2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委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

■仲裁公告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本委受理张淑仙、孟洁、张辉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呼劳人仲字[2021]第758、821、854号),现已审结,具体裁决内容如下:

张淑仙呼劳人仲字[2021]第758号:1.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44.9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022.45元。3、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的社会保险,具体可补缴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责任,由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孟洁呼劳人仲字[2021]第821号:1.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载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0511.11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具体可补缴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责任,由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张辉军呼劳人仲字[2021]第854号:1.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6086. 89元及报销款2456.5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责任。由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因你单位在本案审结后拒收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裁决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未申请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华超鸿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 A0Q AEM E8E,特此声明。

王爱英将天颐尚居居家式老年公寓第高1幢3单元13层东户购房合同遗失,合同号:TYSJ 149,声明作废。

内蒙古正大卜蜂贸易有限公司勤农分公司,不慎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号:150105212730,声明作废。

奈曼旗孙久春将房屋产权证丢失,土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温馨佳苑廉租住房小区01-01042号。证号:148021303066号,面积:38.45平方米。孙久春已去世,由子女孙蕊申请挂失,特此声明。

刘珈《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07年2月3日18时08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母亲:王春艳,父亲:刘鹏飞,出生证编号:G150205232,声明作废。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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