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3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周鹏:

本院受理赵刚、李国庆、刘立庆与周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李治标:

本院受理卜丽丽与李治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谢巧雅、黄丽丽:

本院受理谢巧雅、黄丽丽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高永飞:

本院受理吕俊平与高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蒙诚联广商贸有限公司与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广州市金遒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绒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赵子轩:

本院受理闫伦俊申请执行赵军、焦振芸、赵子轩、张秀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秀功:

本院受理闫伦俊申请执行赵军、焦振芸、赵子轩、张秀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鹏勇:

本院受理安文丽申请执行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已于2021年12月13日将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国佳苑小区17号楼1单元7层703号房产进行以物抵债,由于上述房产为你唯一住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为你预留租房款。现依法通知你30日内持身份证、银行卡来本院领取应返还你的预留租房款拾贰万元(120000元),逾期未领取造成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姜凤霞: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凤霞的银行存款85827.8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姜凤霞、冯张军同所位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6号楼1层2单元102号),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梁明辉与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丽与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5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温海鹰:

本院受理齐海荣申请执行温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赵海军:

本院受理刘倩申请执行赵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其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其力格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呼和浩特嘉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特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嘉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郭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郭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文泽、郝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春与被告王文泽、郝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邵莲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邵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米锡慧、刘孝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米锡慧、刘孝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蔡其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与被告蔡其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段兰青、武有智:

本院受理原告樊丽华与被告段兰青、武有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92号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段兰青、武有智:

本院受理原告樊丽华与被告段兰青、武有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乌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明明笙鲜农场超市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乌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29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评估报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昭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昝学君与被告王昭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丛艳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诉被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丛艳君、王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金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