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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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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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红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未春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未春青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639.56元,本息合计25639.56元;2022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须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继续给付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337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被告通辽中邮鼎信数码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扎鲁特旗世纪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吕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扎鲁特旗世纪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通辽市迎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高中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迎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高中林、张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贾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贾玉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1020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扎鲁特旗宏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扎鲁特旗宏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郭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2020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补交原告商铺租金3万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全部补交原告给予免租的租金期间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期间利息损失。4、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乔玉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建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月明: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月明: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王选平:

本院在执行张建国、杨公旺申请执行王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9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肖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3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局泽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润平:

本院受理原告寇俊科与被告闫志军、张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闫志军限期归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1054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9.5个月,按年利率24%,计息:171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1.17年,按年利率15.4%,计息:54054元),以后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代理费26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张润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润平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高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614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本金36144元为基数,按年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高志明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包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斌诉被告包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以人民币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算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利息为人民币12995.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计67995.0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4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李瑞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田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虎威、迟莉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虎威、迟莉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日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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